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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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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新竹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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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塹:依據近人研究的推論,「竹塹」是居住在新竹平原平埔族道卡斯族「竹塹社」的音譯。明永曆15年(1661),命左先鋒楊祖駐屯竹塹;康熙57年(1718),王世傑率族人由同安首先開墾竹塹埔,這是漢人開墾竹塹之開始。
 
  淡水廳:由於北部地區的漸次開發,雍正元年(1723),設立淡水海防廳(淡防廳)於半線(彰化),是管理虎尾溪以北海防、理番和捕盜等治安事宜的分防廳。雍正九年,將大甲溪以北地方各項事務交由淡水廳同知管理,淡水廳改制為屬廳,二年後淡水廳同知「奉文移駐」竹塹,竹塹成為廳治所在。
 
  新竹:由於淡水開港後,華洋雜處,台灣北部又日漸繁榮,淡水同知「半年駐竹塹衙門,半年駐艋舺公所」,疲於奔命。光緒元年(1875),為了新的因應,督辦台灣防務的沈葆禎奏請撤淡水廳分設為新竹縣、淡水縣,並增設台北府(轄淡水、新竹、宜蘭三縣)。新竹縣範圍北以頭重溪(今桃園社子溪)、南以大甲溪為界,係取竹塹之「竹」,加「新」字而為新竹,意即新的竹塹城,仍以竹塹城為縣治。自此以後,竹塹城漸被改稱為新竹城,竹塹地區亦漸改名新竹地區。
 
  竹塹城是北台灣最早開發的城市,曾經出現三種名稱,分別是「竹塹城」、「淡水廳城」、「新竹城」。反映出不同時代的行政轄區名稱。
 
  新竹市建城歷史,於雍正11年(1733)始准植竹為城,後興建土城以防海盜,於道光6年(1826),則由開台進士鄭用錫為首的竹塹士紳呈請興建石磚城,道光9年(1829)完工,始擁有完整的城廓規模。到明治後期,相繼拆除城牆,1905年實施「市區改正」後,僅保留東門。
 
  日人治理期間,新竹歷經台北縣新竹支廳(1895)、新竹縣新竹辨務署(1897)、新竹廳(1901)、新竹州新竹郡新竹街(1920)。昭和5年(1930)將新竹街升格為市,置市役所,這是新竹設市之始。昭和16年(1941)合併香山庄全部及舊港、六家庄之ㄧ部分,擴大行政區域,下設25個區會協助推行市政。
 
  民國34年臺灣光復,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新竹州接管委員會,於11月9日開始接收原新竹州之機構。同月17日接收新竹巿役所,遂成立新竹巿政府,隸屬於接管委員會,11月30日接收原各郡役所。翌年1月接管委員會結束,成立新竹縣政府,暫借原新竹州廳辦公。新竹縣政府於2月28日遷往桃園,新竹巿亦因全省行政區域調整,正式設為省轄巿,成立新竹巿政府,下設東、西、南、北、竹東、寶山、香山等七個區公所,並遷入原州廳辦公室。此時全省設5大縣、3小縣、9省轄巿計17縣巿。
 
  民國39年10月25日,臺灣省政府依據《台灣省地方自治實施綱要》,調整全省行政區域,改設21縣巿。原大新竹縣分設桃園、新竹、苗栗三縣,新竹地方乃將原省轄新竹市併原新竹縣轄關西、新埔兩鎮、湖口、紅毛、竹北、橫山、芎林、北埔、峨眉等七鄉及尖石、五峰兩山地鄉等合併成立為新竹縣,縣治設於新竹巿。
 
  民國40年12月1日,將原東、西、南、北等四區合併成立縣轄巿,新竹巿公所址置於中正路原東區區公所,44年夏遷入林森路原縣立中學(舊孔廟)辦公。民國71年6月奉總統71年6月10日(七一)臺統(一)義字第三四四一號代電,准予自71年7月1日起將原屬新竹縣之香山鄉併入縣轄新竹巿改制升格為省轄巿,省轄巿新竹巿政府於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民國79年11月1日新竹市下設東、北、香山等三個區公所,正式分區治事。
 
新竹市州廳舊貌
▲新竹市州廳舊貌
日據時期空照圖(照片來源:竹塹風華)
▲日據時期空照圖(照片來源:竹塹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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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