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97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新竹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行政,管理所屬機關及員工,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並置副市長及秘書長各一人,承市長之命處理市府重要業務。 另依業務需求設置各局處、所屬機關及學校,各職所司,各盡所能,共同推動都市建設,
新竹市政府組織圖如圖1所示。
圖1 新竹市政府組織圖
市府為服務市民辦理政治、經濟、文教及社會等建設相關業務,設置15個處、6個所屬一級機關、18個所屬二級機關、3個區公所及47所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合計89個機構
新竹市政府各處如下:民政處、財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地政處、社會處、都市發展處、城市行銷處、勞工處、行政處、主計處、 人事處、政風處等15處。
新竹市政府所屬一、二級機關如下:
一級機關: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稅務局等6局。
二級機關:
東區戶政事務所、北區戶政事務所、香山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 東區衛生所、北區衛生所、香山衛生所、殯葬管理所、動物園、動物保護及防疫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公有零售市場等18個。
區公所:
東區區公所、北區區公所、香山區公所等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