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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常見問題集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01-04-13
發布單位: 
人事處
類  別: 
市政服務
問題 
請問由高職等主管調任低職等主管職務,原支領之高職等主管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可否繼續維持?
解答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原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以原職等任用」;復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另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二、台端所述如由高職等調任低職等主管職務,所支領之本俸為原敘俸級;支領之專業加給以銓敘審定之職等為標準;而職務加給則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若非屬主管職務,無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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