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設置專責人員或單位,如果人員有異動或離職其辦理規定為何?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3項規定,公私場所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資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或異動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另依同法第8條規定公私場所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