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劃設為消防區禁止停車標線及標設,對黃線區20:00後採開放停車不予取締, 是否屬實?
有關黃色標線停放時間問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說明:『本(黃)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故黃色禁止停車標線原則上開放時間為晚間八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止。本局所認定之消防區,交通處在劃設黃色標線時,皆有設置『消防巷道全天候禁止停車』之標誌及附牌或地上印製禁止停車字樣標示之,故交通隊仍可依規取締。
聯絡電話:03-5229508 分機5500~5503、5505~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