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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常見問題集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13-04-25
發布單位: 
稅務局
類  別: 
財稅服務
問題 
稅捐稽徵-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如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自然人時,應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持向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為都市計畫內土地作農業使用,尚需提示都市發展處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證明為農業區、保護區。但持有農業使用證明書並非唯一審認之標準,如果土地當初是以農地不課徵取得,若產業發展處查獲該土地有違反農業使用情形,且未在該機關所訂改善期間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訂改善期間內已恢復農業使用,而再度未作農業使用者,於再移轉時,縱然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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