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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助學金申請

承辦單位:教育處 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電  話:03-5427974轉108

洽辦單位:就讀學校

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2.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3. 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4. 家境清寒或為特殊境遇家庭,在校表現優良,經教師推薦。

名額及補助金額:
每學年補助一百五十名為限,每人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申請表件:請備以下表件,再由就讀學校轉報教育處辦理。
一、成績證明及教師推薦證明。
二、獲獎證明。
三、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四、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

辦理時限: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由教育處發文學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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