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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申請轉讓

申請轉讓:
經本府核准使用2年以上攤(鋪)位之使用人,無下列情事者,得將該攤(鋪)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1. 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或市場自治會會費。
2. 未經核准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
3. 2年內曾受停業處分者。

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 設籍於本市者。
2. 年滿20歲以上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3. 非軍公教現職人員者。
4. 除本府專案核准外,同戶中未有承租本市攤(鋪)位者。

應附表件:
1. 填具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申請書1份 。
2. 攤(鋪)位轉讓申請書審查表1份。
3. 讓渡書1份。
4. 涉法律事項切結書1份。
5. 使用切結書1份。
6. 市場自治會會員及無欠款證明書。
7. 繳回使用行政契約書(遺失時請檢附遺失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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