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標題
工廠變更登記
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應檢附之書件:
一、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有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新舊廠聯名提出申請)。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四)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 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五)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二、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未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新舊廠聯名提出申請)。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工廠負責人變更(如屬獨資、合夥組織,涉事業主體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五)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四、工廠負責人變更(事業主體未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應檢具事 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
五、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四)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五)屬本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六、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變更電力容量、熱能,應檢附變更前、後之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四)增加用水量,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五)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六)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七、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三)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五)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六)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八、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屬門牌整編或地籍重測調整者,無需收費)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影本。
(三)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影本。
附註:
1、以上申請文件一式2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為一式6份)。
2、非工廠負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3、民國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者,應繳回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正本、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4、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變更登記規費:請附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3000元。
一、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有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新舊廠聯名提出申請)。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四)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 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五)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二、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未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新舊廠聯名提出申請)。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工廠負責人變更(如屬獨資、合夥組織,涉事業主體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五)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四、工廠負責人變更(事業主體未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應檢具事 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
五、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四)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五)屬本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六、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變更電力容量、熱能,應檢附變更前、後之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四)增加用水量,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五)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六)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七、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三)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五)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六)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八、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屬門牌整編或地籍重測調整者,無需收費)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影本。
(三)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影本。
附註:
1、以上申請文件一式2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為一式6份)。
2、非工廠負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3、民國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者,應繳回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正本、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4、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變更登記規費:請附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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