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標題
工廠登記
申請工廠登記應檢附之書件: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
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三、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五、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
七、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八、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九、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十、公司組織附公司登記核准函及登記表影本;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一、合法水源證明(每日用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或用水計畫(每日用水量達三百立方公尺)。
十二、非工廠負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附註:
1、以上申請文件一式2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為一式6份)。
2、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工廠登記規費:請附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5000元。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
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三、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五、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
七、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八、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九、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十、公司組織附公司登記核准函及登記表影本;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一、合法水源證明(每日用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或用水計畫(每日用水量達三百立方公尺)。
十二、非工廠負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附註:
1、以上申請文件一式2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為一式6份)。
2、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工廠登記規費:請附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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