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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9-07-28
發布單位: 
地政處
類  別: 
地政服務
問題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案不予調處之情形有何項目?
解答 
(一)、非屬不動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二條所列應受理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曾依不動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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