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調處經協議為調處結果者,如對該協議有爭執,是否可再提起民事訴訟裁判?
一、經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調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成立作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且將調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地政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二、「以當事人協議為調處結果者,其協議行為應發生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和解契約成立之效果,本無所謂不服之問題,惟對於有無成立協議有爭執時,自仍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法院為判斷。亦即請求履行和解契約或確認兩造間有和解關係存在。」,當事人間究有無協議價金給付暨如何履行乙節,應由相關當事人仍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