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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9-07-28
發布單位: 
地政處
類  別: 
地政服務
問題 
不動產糾紛調處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是否應檢具繼承登記相關資料會同參加調處?
解答 
「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調處係仲裁之意,僅係說明依規定所為之調處係仲裁之意,並未表示該調處確定具有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另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就分割共有不動產之調處,僅規定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亦未規定該調處具有如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而得拘束當事人之繼受人。」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及內政部93年9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2910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3年8月30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30020118號函釋有案,為顧及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權益及確立調處之公平性及適法性,調處時,如發現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自應請全部繼承人檢具繼承登記相關資料會同參加調處,並於調處紀錄敘明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依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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