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建請市府定期查核托育資源中心、幼兒園及相關托育場所是否有使用超標塑化劑玩具、用具等其他相關商品,確實為孩童安全把關。
一、110年11月4日府社婦字第1100157234號函復議員及議會。
二、有關本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市托育資源中心實施計畫已規定委託經營單位購置設施設備、教材、教具時,應選擇合格廠商,並以安全及適合0-12歲兒童所需為考量;必要時應檢附相關安全或材質之證明文件。
(二)托嬰中心評鑑指標包含「教、玩具符合安全規範」,針對托嬰中心教、玩具要求材質通過無毒檢測,品質穩定無掉漆。
(三)本府教育處均定期函文宣導各教保服務機構選購註有明確的材質、成分標示及公開資訊的商品。
(四)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檢核餐具(碗)應選用無塑化劑材質;公安稽查,另檢核地墊、巧拼是否為合格且防焰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