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83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793元(計算方式:183 × 1又1/3 × 2 +183 × 1又2/3 × 1 = 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