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財團法人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如下:
1.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2.財政部102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
3.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4.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5.財團法人申請上揭免稅需為自有房屋並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內政部核准之相關文件等,由承辦人員現場勘查後,依實際使用情形徵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