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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常見問題集 

預留區域
更新日期: 
106-08-23
發布單位: 
地政事務所
類  別: 
地政服務
問題 
繼承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
解答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申辦時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資料查詢者則免檢附。
4.繼承系統表。
5.如有繼承人拋棄時,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證明文件及拋棄人印鑑証明;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應按協議當時不動產價值1/1000繳納印花稅或貼印花)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並應查明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8.權利書狀。(如書狀遺失或因故未能檢附者,由不動產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9.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10.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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