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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古稱『竹塹』,清代易名新竹,民國九年設新竹街,置接役場,民國十九年改制為巿,置巿役所,民國三十年合併香山庄全部及舊港、六家庄之一部分,擴大行政區域,下設廿五個區會協助推行巿政。民國三十四年臺灣光復,是在十月二十五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接受日人臺灣總督之投降,十一月五日公布各州接管委員會。新竹州接管委員即於八日由主任委員率領來竹,九日開始接收原新竹州之機構。同月十七日接收新竹巿役所,遂成立新竹巿政府,隸屬於接管委員會,十一月三十日將原日據時期所設二十五區改為九區,同時接收原各郡役所。翌年一月接管委員會結束,成立新竹縣政府,暫借原新竹州廳辦公。新竹縣政府於二月二十八日遷往桃園,新竹巿亦因全省行政區域調整,正式設為省轄巿,成立新竹巿政府,下設東、西、南、北、竹東、寶山、香山等七個區公所,並遷入原州廳辦公室,全省設五大縣、三小縣、九省轄巿計十七縣巿。



 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臺灣省政府公布本省地方自治實施綱要,十月二十五日調整全省行政區域,改設二十一縣巿,新竹地方乃將原省轄新竹市併原新竹縣轄關西、新埔兩鎮、湖口、紅毛、竹北、橫山、芎林、北埔、峨眉等七鄉及尖石、五峰兩山地鄉等成立為新竹縣。縣治設於新竹巿,並將原新竹縣分設桃園、苗栗兩縣縣治分設桃園、苗栗兩鎮。


  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一日,將原東、西、南、北等四區合併成立縣轄巿,新竹巿公所址置於中正路原東區區公所,四十四年夏遷入林森路原縣立中學辦公。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奉總統七十一年六月十日(七一)臺統(一)義字第三四四一號代電,准予自七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將原屬新竹縣之香山鄉併入縣轄新竹巿改制升格為省轄巿,省轄巿新竹巿政府於七十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新竹市下設東、北、香山等三個區公所,正式分區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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